(一)退換貨須知
1.商品瑕疵退換請於收件後7天內聯絡客服告知,並回傳照片至客服信箱
2.商品瑕疵退換客服受理後,請保留原包裝完整性於7天內寄回,確保無使用過、留下污漬等,運費由賣家負擔。
3. 商品本體之保護貼膜、標籤等皆不可撕除或毀損。
4. 商品包裝盒外觀不得有刮傷、破損、受潮、塗寫文字、黏貼任何註記。
5.必須完整保留相關配件,如:配件及其包裝、贈品、所附相關文件、說明書等。退還產品時,您應將所有的產品配件、贈品與相關產品一同寄回。
6.如您寄回的商品不符合退貨標準,或在運送過程中使商品破損、髒污等,皆有可能影響您的退款權益,我們將依損壞比例分攤且從退款中扣除。
7.商品一經拆封使用,恕無法辦理退貨
8.寄錯商品請於收件後3天內聯絡客服,客服受理後請保留原包裝完整寄回,並留下地址及電話姓名,賣家會請快遞去收件,運費由賣家支付,少寄商品需先拍照與客服人員確認,並盡快為您補寄。
9.在鑑賞期7天內,若要退貨請您提供您欲退款的銀行帳戶,由於物流運費並非本站賺取,是由物流公司收取單筆運費,因此退款不退運費,退款金額將扣除120元物流費,一旦我們收到您的退貨商品,確認該商品皆符合退貨標準,我們即進行退款流程。
10.商品若是我方寄錯或瑕疵,退回運費由我方負擔。若自身理由不喜歡或不適用,將由消費者承擔寄回運費。
七日鑑賞期間之計算:
台灣境內交易,根據台灣消保法第十九條規範,享有收到商品後隔日起算七天內無條件退換貨的服務,且商品退回運費由本公司承擔。請保持商品包裝完整寄回,經本公司認無誤後,即可申請退款。
- 有關期間之起算,依照民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,以日定期間者,其始日不算入。又依民法第122條規定,如果應為意思表示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應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。因此,通訊交易消費者之契約解除權,其七日期間之起算應自契約成立,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之第二天開始起算(如您的收件地址有管理員代收,則以代收之第二天開始起算,故煩請留意送件通知)。
- 準此,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4項之規定,消費者以書面通知或退回商品的方式解除契約,其書面通知的發出或是商品的交運,應在所定的七日期間內為之,始可進行退貨,否則其解除契約的權利,因為七日猶豫期間的經過而消滅。
- 舉例而言:消費者在2024年04月20日於購物網站下單,2024年04月21日收到商品,猶豫期間應從2024年04月22日起算,算至第7天為2024年04月29日,但因2024年04月29日正好為週日,所以末日順延至2024年04月30日,亦即消費者最遲應於2024年04月30日提出解約之書面或商品的交運。
(二)客製化商品
個人客製化商品,依據行政院公布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, 我方有權不接受退換貨。我方同意並保證依照中華民國民法、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或販售協議, 提供瑕疵擔保、換貨、保固維修等售後服務予消費者。 我方應於商店公告或於商品敘述中,充分揭示是否負擔物之瑕疵擔保、換貨、保固維修之責任及費用負擔之事項。
(三)無法受理退貨等因素
1. 收到商品後超過七天恕不受理。
2. 海外地區購買皆無退換貨的服務。
3. 商品有使用過的痕跡或有損壞等非全新品狀態,恕無法受理退換貨。
(四)運費
除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商品、個人衛生用品已拆封者等,消費者在購買後享有收到商品後隔日起算七日內請求解約退貨,商品寄出及退回運費將由消費者自行負擔。
當商品有以下情況時,商品退回運費由本公司負擔:
- 與訂單不符的商品(包含但不限於商品規格、樣式、數量等不符)
- 商品有缺陷瑕疵 (包含但不限於品質瑕疵、運送過程毀損等)
- 商品與商品頁說明不符(包含但不限於商品用途、商品功能等)
其他非上述所列情況,商品寄出及退回運費將由消費者自行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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